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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正式注册名称为“美中广东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称US-China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USCGCC)。

第二条:美中广东商会是由美国、中国广东省及其它地区经济贸易届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非盈利、非宗教、非政治性质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美中广东商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议定书和其它文件。

第四条:美中广东商会系广东省贸促会、广东国际商会在美国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美中广东商会会址设在洛杉矶。

第二章 宗 旨

第六条:美中广东商会的宗旨是,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美国与中国广东省及其它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美国人民同中国广东省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收集和编译两国政府颁布的有关经济、金融、海关及税务等法律、法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会员和相关企业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第八条: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解决有关投资贸易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互相了解和友谊,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组织会员及美国企业到中国广东省及其它地方访问考察,开展各种经贸活动;接待中国广东省及其他地方来访的经贸代表团,协助他们在美国开展经贸活动。

第十一条:协助美中双方政府及广东省政府、广东省贸促会和广东国际商会在美国开展各种经贸活动,办理有关商务活动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任何美资、中资企业或个人,只要承认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都可成为商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书面要求提供商会财务和财产事项说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按照商会宗旨,可向商会提出具体可行建议,以促进商会进步和发展。

第十七条:会员具有履行商会宗旨及商会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具有按照规则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应该维护商会的名誉和权益,并以互助互惠的精神,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合作。

第二十条:所有会员应遵守如下条款:

1. 会员开展商贸活动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商会会长提出辞呈。辞呈自其出具之日起生效。

3. 会员如违法或违反商会规定,或商会理事会认为其行为不当出面劝告后无悔改,商会即书面通知要求会员自行退会。从商会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视为会员已经退会。

4. 未获得商会理事会的事先许可,会员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5. 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自行终止:辞职离开会员单位,会员公司结束或终止业务,会员拖欠商会年费超过一年。

6. 会员公司代表因为公司人事调动离开,其后任者可享有会员资格。

7. 任何情况下会员一旦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商会给予的权利,也不能要求商会退回年费。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系商会会员单位。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并通过商会章程。

2. 提名并选举新的商会理事会成员。

3. 审议和通过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要有2/3(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参加到会。其审议通过事项和选举事项的表决必须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才有效力。

第二十三条:商会下设商会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为常设机构,有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财务长、法律顾问和理事组成,其职责如下: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

2. 授权财务长使用商会基金。

3. 提出商会章程修订草案。

4. 筹划和实施商会主办或商会和其它组织合办的各种活动。

5. 主办商会内部信息通讯。

6. 管理商会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商会设会长一人,对外代表本商会行使职责。商会会长不在时由副会长代行使会长职责。商会会长应在商会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商会会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所有商会的会议。

2. 签署以商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3. 向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4. 指导商会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应该是对商会友重大贡献的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商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财务长、监事长、法律顾问和理事若干名,由会长在商会理事会理事中选聘。

第二十七条:每届商会理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直到下届代表大会推选出新一届理事会为止。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仪式上,上一届理事会与新一届理事会正式交接。

第六章 会 议

第二十八条:商会每年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每年元月上旬召开理事会会议协调确定会议时间,讨论会议事项,确定地点,会期定为每年三月的第二周,或根据当时的需要确定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要时协商召开临时会员会议。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商会会员暂定缴纳年费:个人会员一百美元(USD100/每位/年),公司会员三百美元(USD300/每位/年),银牌公司会员六百美元(USD600/每位/年),金牌公司会员一千美元(USD1000/每位/年)。每年会员代表将审议商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视商会的发展和基本需要讨论批准新的年费标准。年费不足部分可由会员单位赞助或通过组织赞助活动筹款解决。新接纳的会员年费按照批准成为会员的时间以月拆算缴纳。

第三十一条:会员年费应该从每年1月1日起缴纳,逾期六个月未缴纳者予停止其权利。

第三十二条:商会经费不敷使用时,经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和监事长协商同意后,可向会员募捐赞助。

第三十三条:商会可以接受会员或外界合法与无条件的捐赠或补助。

第三十四条:商会收支账目随时由监事长向每届会员大会提出报告,供会员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商会章程或任何修订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通报广东国际商会备案。

备注:本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6日由在美国洛杉矶举行的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